法定約定利率上限從20%調降為16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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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《民法》規定的「約定利率上限」為20%,遠高於銀行放貸及借貸利率的15%(《銀行法》第47條之1第2項),立法院於2020年底三讀通過《民法》第205條修正案,將法定週年利率上限調降為16%,於2021年7月20日施行。這會產生什麼影響?已經簽的契約又該怎麼適用?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。

超過的部分不用還

首先我們來說明一下年利率該怎麼正確計算。雖然大家都知道年利率就是「利息金額」除以「借款」所得出的數字,不過問題就出在「借款」的定義上。

依我國實務見解,借款必須要是「實際借款金額」才算數。舉例來說,小法向小操借了100萬元,依法定利率必須付16萬元的利息。但如果小操在事前就先將「利息」的部份扣除,所以只借給小法84萬元的話,由於小法實際上「只借到84萬元」,所以他實際上要付的利息其實並不是16萬,而是84*0.16=13.44萬才對。

另外在修法後最大的改變是,舊法規定對於刷卡換現金超過法定利率的部分「債權人無請求權」,這在實務上的解釋則是,債權人雖然不可以主張要債務人清償超過的部分,但如果債務人還是清償了就仍然有法律效力。

而修法後的文字則為「超過部分之約定,無效。」也就是不生法律效力的意思,日後如果債務人不小心清償了超過法定利率的金額,就可以《民法》不當得利的規定,請求返還超額的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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